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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106年未足額提撥開罰百件 裁罰千萬元問: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嗎?

106年未足額提撥開罰百件 裁罰千萬元
勞動部:未足額提撥勞退金無法聘外勞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表示,105年底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家數計11萬2,527戶,經各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截至106年12月底,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已達10萬9千餘家,佔全部舊制家數的97.32%,同時在106年12月初,符合勞退舊制的事業單位都已開戶;另未足額提撥106年已開罰100件,裁罰金額達1,025萬元。
  另外,勞退舊制除足額提撥外,依法雇主仍須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106年底未按月提繳勞退舊制開罰共有43件,將會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除家庭類外勞外,要聘雇外勞的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必須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其中一項為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地方政府需查證事業單位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包括依法按月提撥勞退金以及依法每年3月底前補足勞退金舊制差額,不可分期付款;事業單位需提供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明細表及切結書以供查核。
  據了解,已有部分製造業雇主因未補足勞退金舊制差額,導致地方政府無法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無法申請外勞。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
  勞動部說,為落實《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106年度勞動部會同地方政府辦理說明會103場次,共8,230家事業單位代表參加,並由地方政府全面通知轄內事業單位提撥差額,並查核及輔導事業單位依法補足,全年度共查核45,513家次。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孫碧霞指出,106年係第二年執行,經一年來會同地方政府努力查核及輔導,截至106年12月底,足額提撥率達97.32%,約10萬9千餘家事業單位,足額提撥率較105年的93.22%更為提升,全年提撥準備金達1,127億元。
  孫碧霞表示,106年底已裁罰100件未足額提撥案件,依法將處9萬元至45萬元,通常第1次地方政府多是裁罰9萬元,第2次約裁罰15萬元。
  她說,未足額提撥開罰的100件,其中61件事業單位名稱與雇主姓名已公布在網站上,地方政府開罰前三名為新北市開罰20件、台北市18件與桃園市13件。

 
【答客問】
問: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嗎?
答:勞動部說明,勞動部(前勞委會)於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勞動部指出,制服費用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雇主不應要求員工負擔;如果員工離職前未依規定繳回制服,而致雇主受有損失,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不得直接自勞工薪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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