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1. | 特定製程5級制分為A+(35%)、A(25%)、B(20%)、C(15%)、D(10%) |
2. | 新增Extra機制(附加就業安定費)。但最高上限仍為40% 核配比率增加5%以下,外加就業安定費3,000元 增加5%以上至10%以下,外加就業安定費5,000元 增加10%以上至15%以下,外加就業安定費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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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由貿易港區40% | |
二、 | 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 | |
三、 | 針對勞保人數1,000人至1,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外勞核配比率1%、2,000人至2,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2%、3,0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減少3%,其計算方式是採取「遞減」方式不是齊頭刪減。 |
1.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証及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工廠登記証影本+負責人身份証影本 |
2. |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影本(收執章) |
3. | 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 |
4. | 公司簡介(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5. |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 |
一、 | 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100億以上,其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
二、 | 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
三、 | 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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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民間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
2. | 民間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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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 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
1. | 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
2.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依法免辦者,免附 |
3. | 工程契約書影本 |
4. | 建築執照影本 |
5. | 政府計畫工程 :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開具之 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
6. | (1)經中央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證明文件影本。 (2)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 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