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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移工來源國疫情提升至第三級相關防疫問答集、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發布日期:109-03-17 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移工來源國,將自3月19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建議等級提升至第3級,但是自3月17日16時尚未登機入境者,依規定均須居家檢疫14天,不得外出工作。勞動部推出「鼓勵移工期滿續聘、國內承接、暫不返國」措施,並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及增定「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呼籲雇主及仲介公司全力協助配合,以免移工入出境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勞動部表示,為避免傳染風險擴大、減少移工跨境流動,勞動部鼓勵雇主優先期滿續聘,繼續留用同一移工;若有用人需求的雇主,也鼓勵在國內承接已在臺的移工,代替自海外引進新移工。針對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家庭看護工已達14年,其他工作類別已達12年的移工,勞動部也有彈性措施,可由雇主為移工向勞動部申請延長每次3個月,於防疫期間繼續留臺工作。 另對於已在臺工作的移工,若是原有休假返國計畫,勞動部也鼓勵雇主與移工協商,於防疫期間暫時不要返國休假,避免重入國後馬上面臨居家檢疫的狀況。而移工若經協商願意配合我國防疫措施,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勞動部針對移工取消已訂機票等費用損失,將提供必要的費用補償,費用由雇主聘僱移工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支應。
避免成為移工成為防疫破口,勞動部也推動相關措施確保移工入境一定能落實居家檢疫14天,包含訂定「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於申請許可、申請入國簽證及辦理機場接機服務時,應提報該計畫書,確保雇主引進移工時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當然雇主如有執行上困難,得請仲介公司協助辦理。此外,要求移工全
面強制由本部機場服務站同仁接機,以協助翻譯及辦理相關手續,並確保不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雇主處所。 勞動部呼籲,雇主及受委任仲介公司引進移工前,應事先準備居家檢疫處所方得引進移工,否則應暫緩引進,以避免貿然引進後無法執行居家檢疫14天,而遭受處罰。倘若遇雇主關廠歇業或因突發狀況無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者,勞動部已規劃應變措施,將妥適安置入境移工,並依規定完成居家檢疫,再協助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推動移工強化防疫管理措施,是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整體防疫政策,讓入境移工均可落實完成居家檢疫。因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申請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朋友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讓引進移工不會成為防疫破口。


移工來源國疫情提升至第三級相關防疫問答集
勞動部109.3.17
1.移工來源國疫情建議等級升級至第三級,移工相關防疫措施為何?如何取得完整資訊?
答:移工來臺工作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為確保國家防疫安全,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移工來源國疫情建議等級提升至第三級時,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已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完整資訊請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或電洽1955專線或0800777888諮詢服務窗口。
2.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應如何辦理?
答:移工聘僱許可3年期滿得申請期滿續聘,移工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另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之雇主,得選擇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移工。因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均屬於現有聘僱移工常態性機制,請循現有機制辦理即可。
3.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應如何辦理?
答: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於3個月內,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定上限者(家庭看護工達14年、其他類別達12年),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應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
上開核發3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延長調整。(例如家庭看護工109年4月15日屆滿14年,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後14日內申請3個月聘僱許可,延長聘僱至109年7月15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4.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應如何辦理?
答:雇主如果暫時不引進移工,本部核發給雇主的移工名額將同意保留,之後等疫情結束後,雇主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
5.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應如何辦理?移工因取消或延後返國的損失,如何處理?移工如仍堅持返國,可以再入境嗎?
答:因移工返國後再入臺須居家檢疫14日,基於防疫需要,建議雇主應與移工協商,盡量於防疫期間延後返國休假。但經協商不成立時,基於保障移工人權,雇主應依移工請假返國辦法,同意移工返國休假。
至於移工於防疫期間已安排返國休假行程,經勞雇雙方協議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者,辦理機票改期或取消所需必要費用之損失,移工得檢附訂票證明及相關支付、退費等單據,向本部申請補償。
倘若移工因故仍返國休假,內政部移民署將不予核發重入國許可。俟疫情結束後,由雇主向本部申請移工再入國手續。
6.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線上辦理入境講習意思為何?
答:為提供移工相關協助及法令資訊,本部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已設有移工接機服務櫃台,提供入境提供接機服務及入境講習。基於防疫考量,本部自109年3月16日起已取消集中講習,改提供書面資料及辦理線上講習。
7. 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全面強制接機有哪些限制?
答:為確保入境移工之行蹤及協助翻譯等事項,本部接機服務全面改為強制接機(移工一律必須從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廠機場入境,且入境時間為07:00-24:00),登錄接機服務(新聘僱及返鄉休假者均須辦理)時,應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利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移工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該系統須以中文登錄相關資訊)。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倘若雇主未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或仲介公司必須立即提供,否則無法辦理接機。請注意程序,以免造成移工無法入境。
8.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落實雇主辦理居家檢疫責任有哪些限制?
答:因為移工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如果移工入境依規定應辦理居家檢疫14天,且該14天期間不得外出。雇主必須有能力提供居家檢疫場所,才能引進移工,否則將產生防疫破口。為確保雇主有能力落實,本部自109年3月17日起,針對雇主新申請移工尚未核准之案件,均要求雇主應額外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雇主未提供者,本部將通知雇主補件;未補件者將不予許可。「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9.勞動部如何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何?
答: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其中確保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雇主應提報「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14天。
雇主應於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檢附、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入國簽證時檢附(已向本部提報者免附),以及應於入境辦理接機登錄時檢附,如此規範係確保自來源國疫情提升至第三級起,每一位入境移工均納入規範,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
10.「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主要填寫內容為何?如果雇主有不實填寫是否有處罰?
答:該計劃書要確保雇主引進移工前,已完整規劃移工相關防疫措施,包含入境如何接送移工前往居家檢疫場所(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是否已準備好居家檢疫場所,請雇主依據格式填寫及用印。
倘若雇主有不實填寫「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
11.為何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要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因為本部核發許可有6個月的引進效期,故之前已取得許可之案件,於109年3月17日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核發入國簽證者,雇主應先向本部補提「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持公文在我駐外館處申請移工簽證。
12.請問雇主應如何辦理居家檢疫?是否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應如何負擔?
答:移工入國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移工依法如須居家檢疫,應由雇主安排居家檢疫處所,不得外出。檢疫處所可提供單獨房間,或與同日同梯次入境共同生活者(不得與已在臺工作移工混住),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佩戴口罩與指導良好衛生習慣),並儘可能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以及提供飲食等基本生活物資或設備。
雇主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相關費用雇主支應。
13.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該怎麼辦?雇主應該負擔責任?以及如何保障移工權益?
答:雇主如果有能力辦理移工居家檢疫14天,得向勞動部提報或補送「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後,正常引進不受影響。
如果雇主有所疑慮,建議可以暫緩移工引進作業,並視準備工作就緒後,再引進移工,避免引進移工後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
雇主於防疫期間延後引進移工,本部將暫時保留雇主名額,確保雇主用人權益不受影響。
倘若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應洽詢得否入住各地防疫旅館。倘若雇主無法安排者,本部將依規定處罰雇主,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至於本部代雇主協助移工安置費用,所需經費原則應由雇主負擔,本部得視狀況提供補貼。
至於移工部分,政府有責任提供照顧需求,將予以安置,並於辦理居家檢疫14天結束後,同意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14.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已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者,如何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雇主持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外展農務之初次招募許可或海洋漁撈業重新招募許可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時,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將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須持上述2份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至於其他類別,則應於申請招募許可時檢附。
15: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雖已取得辦理引進之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雇主應如何辦理?
答: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已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並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及入國引進許可,或得直接申請簽證之招募許可函文號向本部申請資料異動,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應同時持該核備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16.每日移工入境人數?其中多少屬於新聘僱?多少屬於返鄉休假?事業類及家庭類比率?
答:依據108年本部機場服務站統計,每日平均接機人數約624人,其中新聘僱占73%(456人),返鄉休假占27%(168人)。家庭類占30%(187人),其他事業類占70%(4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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