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 機構、養護、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 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
2.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 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1.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2. | 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 |
3. | 床位證明書/機構設立文件影本 |
4. | 法人登記證明書(若為法人) |
5. | 台籍看護、護士勞保卡、證照影本、收容住民名冊(含中度殘障手冊) |